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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家、学者在治学和管理中的作用,推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学院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学术活动,弘扬学术道德,积极推进我院科研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十七至十九名。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首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选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学院聘任。连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上届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学院聘任;新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学术委员会推荐,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学院聘任。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学术委员会人数少于十七名时,其缺额按照新任委员产生办法推选产生,由学院聘任。

第三章 委员条件及义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科和工作需要,从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符合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

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并已经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3、有较强的组织、指导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经验;

4、已经被评聘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

1、对学术委员会所议决的事项有表决权;

2、对学术委员会所评议的学术问题有评论、建议的权利;

3、有申请辞职的权利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弘扬学术民主,讲求学术诚信;

2、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请假;

3、为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评议学院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3、评议院级科研课题的立项及资助金额;

4、审议教职工申报职称的事宜;

5、审议学院重大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项目;

6、评议学院科研工作奖和院级科研课题奖

7评议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性问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学年至少举行二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可以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召开会议。秘书处应在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将会议所要审议和讨论的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一些日常事务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议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事项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的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需要时,可临时请若干专家作为某一问题的咨询委员,并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咨询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内容与决议只能按会议决定的方式和范围公布,与会者不得私自泄露。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术问题的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向学院提供咨询、建议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经主任委员审查后提交学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科研处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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