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接受社会捐赠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规范捐赠接受工作,保护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校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接受捐赠的方式及项目种类

第四条 接收捐赠形式  接收捐赠的部门负责与捐赠人就捐赠方式、种类、数量、质量、用途、评估价值、实施时间节点及是否冠名等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捐赠协议,并督促捐赠人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或资产使用权)移交学校。

第五条 接受捐赠(建)项目种类 

1、合作共建专业学科、实验实训室、研究中心等;

2、捐资设立奖(助)学金、奖教金、校友基金等各类基金; 

3、捐建(助)用于校区环境改造及基本建设项目,如校内楼宇、景观等; 

4、赞助学校迎新、校庆、运动会、职教集团年会或其他重大专题活动;  

5、捐助学校专项事业发展;   

6、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接受捐赠工作流程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操作流程

接收捐赠的资金直接入学校财务帐,并按照捐赠协议要求专款专用;接收捐赠的实物参照以下流程操作:

1、接收捐赠申请  接收单位与捐赠单位确定拟捐赠实物规格、型号、数量等事项后,填写《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接受捐赠资产审批表》。

2、捐赠的价值评估  财务处、接受捐赠部门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实地考察,对拟接受捐赠实物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使用价值、资产价值等作出客观评价。

若接受捐赠实物是全新的,可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产品出厂指导价或购买价)、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若接收的是无相关价格凭证或有一定年限的捐赠实物,由评估小组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价格、捐赠物资的现状(使用年限、技术性能)、对学校人才培养的价值、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进行综合评估计价。对于预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应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3、完成捐赠审批手续  评估小组在《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接受捐赠资产审批表》签署综合意见,监察审计室签审计意见后,送院长办公会集体审批捐赠资助项目。

4、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资助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捐赠资助协议书签订事项。捐赠协议应明确实施时间,附捐赠清单明确捐赠物品名、型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5、捐赠验收  捐赠实物到校后,由受赠部门组织验收小组按捐赠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填写《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表》,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并在经费来源一栏注明“捐赠”字样,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存货的管理范围。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七条 捐赠登记备案管理  财务处对受赠的财物及时登记造册,捐赠记录存入学校档案馆。所有捐赠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统一进入学校指定账号,由财务处实行专项管理。捐赠的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由财务处登记备案,并入资产账目管理。

第八条 捐赠的使用要求及信息反馈  学校根据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没有具体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安排。对捐赠者捐资设立的基金、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制定相关程序来保证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将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者通报,并为捐赠者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九条  捐赠的使用管理  产权明确属于学校的捐赠财物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或捐赠约定进行使用管理;对于产权明确不属于学校或要求合作使用一定年限后再捐赠给学校的捐赠(现暂赋予学校保管使用的权利),属于准捐赠。准捐赠的实物不登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帐目,但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接受准捐赠部门要凭合作协议和准捐赠实物清单到财务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捐赠的监督检查  在受赠活动或受赠设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受赠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受赠设备造成损失的;

(二)不将受赠设备入账、不纳入我校资产管理的;

(三)将受赠设备归为个人使用的。

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学校未违背捐赠者意愿使用所捐赠的财物时,捐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已捐赠财物。  

第五章  鼓励捐赠的措施

第十一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选拨学生等权力。

第十二条  学校将捐赠记录编辑成册,存放校档案馆,长期保存。对捐赠价值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企业或个人分别颁发捐赠纪念证书。给企业开具“公益性事业捐赠统一收据”。

第十三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并经学校同意,可将捐建的有关建筑、道路和校内景观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人姓名命名的奖助基金。     

第十五条  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若捐赠者有其他要求的,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六章 

第十六条  为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建设发展而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等校内外机构和个人,学校可以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解决。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接受捐赠资产审批表

项目编号:                       填表时间:              

捐赠资助形式

  资金(金额、币种):

 

□ 实物:                         估算价值:

捐赠资助用途

□ 限定用途:

□ 非限定用途:

捐赠资助人

(单位名义/个人名义)

 

     

 

捐赠方联系人:                       电话:

接受捐赠单位意见(是否有使用价值、场地安置等)        

 

 

 

 

 

受赠部门负责人:

     

评估小组意见

 

 

评估小组成员签名:

                          

评估小组负责人:

    

监察审计室

意见

 

 

负责人签名                

        

院领导集体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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