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制度
为规范我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审批权限
第一条 学院日常财务的开支审批和使用协调由院长统管,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管院领导审批制度。具体权限如下:
(一)预算内经费的借款及报销,由报账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行政后勤部门5000元以内可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预算外或超预算借款及报销,由报账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共同审批,或依据有院长签字同意开支的的请示报告、院长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给以予借款、报销。
(三)单次借款金额或单次报销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一律需经院长加批。
(四)预算外或超预算经费10万元或一定额度以上的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先提交党委会决定后,再按本条第二程序办理。
(五)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审批。
第二章 借款
第二条 凡本院在册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学院预算指标范围内,可借支公款。
第三条 借款要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应注明用途、金额、借款项目的学院预算编号等,并且依上章审批权限的规定,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处长、分管院领导、直至院长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四条 凡借款用于购置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商品、工程、服务的,借款前须办妥有关申报手续。
第五条 借款方式有现金、支票及银行汇款。依据《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现金借款原则上限定为不超过1 000元,超过此使用限额的,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不得借用现金和自行垫付现金。如确需超额借用现金,应报经院长或财务处处长批准。
第三章 报销总则
第六条 借款报销期限规定为:借支差旅费的,报销期限为出差返回后15天内;借支设备、物品采购款的,于设备、物品验收合格后5天内,由借款人持有关票据和相关资料到计财科办理报销手续。无正当理由,借款超过期限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计财科对该部门做停止一切借款处理。
第七条 凡办理报销业务的,原始凭证要按规格有序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单》。
第八条 报账的自制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或允许使用的发票、收据或其它票据。发票必须同时具备填制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印章、收款人签名或盖章、付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发票背面应填写用途。
第九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本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账。如确实无法取得外单位证明的,须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经本条所指领导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条 证明(验收)人、审批人、财务在签章及报账时,应对报账人提供的发票等进行核实。如发现所填内容与业务内容不符,数量、单价、金额、盖章单位与合同有出入,发票种类不对以及假发票、发票涂改等情况,应当拒签、拒报。
第十一条 为完善管理,作如下特别规定:
(一)院接待费报销前需在院办公室办理登记。
(二)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前需在科研处办理登记,并向院财务提交登记本。
(三)对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及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成批购入物品,报账时需向院计财科提供《学院资产领用登记表》(由学院计财科提供表格)。
(四)1万元以上的单项基建及维修工程,报账时除提供发票外,还必须附交订立合同、决算验收报告等。
(五)一项或一次业务的所有开支必须同时报账,严禁化整为零。
(六)发票上未列明具体货物名称、单价、数量、总金额的购置,在报账时还需同时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购货清单。
(七)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商品、工程、服务的,须办妥有关申报手续后方可报账。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包括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出差伙食补助费(含公杂费、出差餐饮费)等项目。除此之外的其它费用均不能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作为差旅费一同报销。
第十三条 各种差旅费项目报销标准及其它规定如下:
(一)非外派人员的差旅费
1.出差交通费
(1)出差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级别,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出差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费用部分自理。
(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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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省直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2.住宿费
出差人员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在此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
3.出差伙食补助费
(1)公杂费
出差人员可以核报公杂费(不需要发票) ,标准为30元/人(不分特区非特区),核报时在《差旅费报销单》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处填写。
(2)出差餐饮费
1)对持参加会议、培训班会议(务)费、培训费发票报销的出差人员,除会议、培训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之外,一律不予核报出差餐饮费发票。
2)除第(1)条所指情况外,出差人员可以报销出差地餐饮费,报销控制标准为50元/人.天,在此标准之内凭出差地餐饮发票在《费用报销单》中填报。
(二)外派人员的差旅费
到广州市10区以外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等的人员,工作时间在10天以上的,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出差伙食补助费20元,不再允许报销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