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粤科贸院发〔2021〕71号文编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行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和已报到的新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可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为6至12个月,具体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处分决定中注明。
第七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
(四)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积极赔偿或受损方出具谅解书的;
(五)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而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共同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四)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对调查人、检举人、证明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诽谤、威胁、诱惑、贿赂、恶意举报、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七)规章和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学校保卫部门会同其所在二级学院令其限期离校。离校时,由学校教务部门发放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集体、他人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受治安处罚但情节较轻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讲座、演出等;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违反网络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或运营未经批准的新媒体平台,或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散布谣言、煽动群体事件或恶意诋毁中伤有关集体或个人的;
(六)组织、参加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进行非法宗教传播活动,或在校园内传播宗教的;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或违规开展校园经营活动、创业实践活动的;
(八)组织或参与同乡会等团体的。
第十四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校园卡、银行卡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违规套取、挪用奖学助学金或其他公款(包括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学生班费、党费团费、社团会员费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l—20节(含20节),给予警告处分;
2l—30节(含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l—40节(含40节),给予记过处分;
4l—50节(含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超过5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含考查等)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同作弊的,应与考试作弊同等论处。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违禁电器等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应校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经教育拒不改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违章用电或者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等,危害网络安全的;
(三)登录非法网站,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网络上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网络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干扰或对抗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扰乱社会或学校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校园交通,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学校教学、实验器材设备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在校园内张贴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严禁学生酗酒,凡借酒寻衅滋事,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猥亵、偷窥她(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校园作息规定,在午休、晚休或上课时间喧闹或开展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经劝阻未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处分按下列不同处分的审批权限逐级批准或上报。
第二十三条 记过以下处分由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批准执行,违纪学生辅导员登录AIC智能校园系统“学生违纪”模块,填报学生处分相关信息,系统自动抄送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执行,报学校备案;开除学籍处分,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纪律处分涉及多个二级学院学生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二级学院、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先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收集证据、核对事实,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结果,按不同处分权限审批处理,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呈批材料,各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结果。处理学生违纪案件对处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意见或异议,通知有关二级学院或部门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处分生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应当及时、准确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如出现拖延处理、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处分或要求有关二级学院重新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其在处分期内的表现。在处分期限内,根据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复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核,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期不少于6个月);
(二)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复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核,可按期解除察看;
(三)学生有新的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期未满的,在其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改正错误的证明材料,学校可以为其解除察看。
第三十四条 记过以下处分,在处分期间内未发现违纪行为的,期满自动解除;有新的违纪行为,该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该行为按本规定予以处分,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学生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校内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