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各部门积极主动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各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营销商品,张贴招聘广告和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等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酬金发放、工作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同组织人事处、财务部共同研究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定期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情况。
第九条 设岗用工部门负责在岗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用工计划;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岗位培训、安全保障和服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在岗学生考勤记录、检查督促,并把考勤结果和劳动报酬按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设岗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定工作量较大时应及时增加人员,否则超时部分产生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不给予支付,由设岗用工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台账;负责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竞聘上岗;负责做好勤工学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检查勤工学生的工作情况,协助设岗用工部门做好勤工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调解学生和设岗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行为;
2. 学习刻苦认真,成绩合格,有充沛的精力,充足的课余时间;
3. 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4.身体健康,无严重的疾病,热爱劳动,能胜任工作;
5.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程序:
1.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原则上新生入学后统一接受申请,审批合格方可聘用上岗,聘用期一年;
2. 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交辅导员填写意见,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合格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工作相关的培训;
2. 有权了解设岗用工部门的有关情况、工作性质及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对职责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3. 有权拒绝参与可能影响学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等勤工助学活动;
4. 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5. 有权要求所在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设岗部门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或假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 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3. 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岗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设岗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尊师重教、诚实守信、敬岗爱业;
5.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五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1.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不发劳动酬金;
2.无故旷工者不发劳动酬;
3.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或故意损坏劳动工具及公共财物者,要按价赔偿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 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2. 盗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 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宣传、参与传销活动者;
4. 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
5. 考试作弊者;
6. 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7. 不按时到岗或不按要求完成任务,且屡教不改者;
8. 本人因学习压力过大、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自愿申请终止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七条 对于有机会参加而拒绝参加、不积极主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企图以“等、靠、要”的方式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酌情减少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奖学金、减免学费、企业助学奖学金等资助项目的申请和评审资格。
第六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年年初由各设岗部门申报一次,申请应详述岗位性质、岗位数量、勤工学生每月工作时长、工作具体时间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盖章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生效。用工部门需增设临时岗位参照执行。如有需要,在新学期对设岗岗位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招聘勤工学生期间,应将勤工助学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布,在优先推荐特困生上岗的基础上实行公平竞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需组织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专项经费,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资助专项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由设岗部门视任务的难易程度,完成任务质量的不同及工作量进行申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严格按标准核放。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考核、酬金发放和标准:
1. 设岗部门项目负责人将每月勤工学生工作情况认真核对后,经学生本人和部门领导签名,加盖部门公章,于下一个月第5个工作日内,把纸质、电子版和原始工作量登记劳动报酬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财务部将酬金发至学生本人农行帐户。
3. 勤工助学酬金计算。
我校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参照当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作时长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酬金收入超过对应额度需按规定扣税。
部分岗位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勤工助学的,由有需要的部门出示书面证明,详细说明原因、相应的酬金标准和酬金上限额,设岗部门盖章确认后交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