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资助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以下简称新生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安心学习,发挥资助育人功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资助的对象为考入我校的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根据每年事业收入提取4%的经费作为奖助基金,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不低于奖助基金的10%,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学校资助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需要时,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 新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新生资助:
(一)孤残学生。需提供儿童福利证、孤儿证明、单亲证明或学生本人残疾人证。
(二)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
(三)优抚家庭子女。需提供优抚对象证明。
(四)城乡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低保证或五保户证明。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需提供特困职工证、救助证或低收入证(不等同于收入低证明)。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等致困致贫的,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2号)的判定依据和办法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资助标准
第八条 新生资助标准最高额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九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如同时满足“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等条件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同时重复享受。
第五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该项资助在每学年新生报到后组织开展,按规定时间将资助明细表报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办公室,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二级学院助学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考入我校的大学新生,到校报到注册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省内高校)》;
(二)各二级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严格组织审核,并将初审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初审名单》附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将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并将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新生资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数据后交由财务部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并优先用于清缴所欠学费;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新生资助信息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避免资助数据统计不全;
(八)资助全程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的学生须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在校期间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义务劳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受资助学生的劳动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再考虑当年度各类评奖评先评优和获得其他补助资格:
1.学年内有无故欠费、学校记过(含)以上处分等违规违纪者;
2.铺张浪费,存在高消费行为者;
3.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劳动者。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二级学院对受助学生进行回访,对其校内生活学习进行关心关爱。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含高等专业学院)的新生资助按照学校与校外教学点的合同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