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优秀青年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2020年修订稿) 

(根据粤科贸院青〔2020〕13号文编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共青团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能够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认真学习,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为校风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在校团员学生、团干部和学校各级团组织将给予奖励。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2019年颁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结合我校青年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年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根据本办法评选出“五四红旗团委”、“红旗团支部”和“优秀团务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第二章  “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第三条  “五四红旗团委”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建设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对团员的理想信念和国情教育,引导团员坚定“四个自信”,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划清界限,明辨是非。

(二)组织基础好。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的组织架构健全,切实履行职责,带动所属团组织建设,所属团组织工作有活力,贯彻落实学校共青团改革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基层团建创新探索;在广东“智慧团建”系统建立的组织树(本级及所有下级团组织)完备,团干部入驻、团员报到全面完成。

(三)活动开展好。组织活动能有效影响青年、凝聚青年,积极采用团员青年乐于接受的沟通交流和联络聚集方式,不断增强团组织在青年中的影响力;在青年大学习、广东“青年之声”、“i志愿”平台开展青年服务、志愿服务活动频率高、质量优,在开展攀登计划、挑战杯、活力在基层、展翅计划、暑期三下乡等活动中表现积极的优先考虑。

(四)推动发展好。围绕全团各项重点工作项目和学校党政中心工作,扎实开展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服务党政工作大局,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用突出。

(五)班子建设好。分团委班子政治好、能力强、业务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六)基础团务扎实。团内政治生活正常有序,团费的收缴和使用及时合理,“推优”工作力度大、成效好,准确掌握所在二级学院的团员青年分布和发展状况;本级及所有下级团组织团员连续3个月未交团费比例低于10%(团费缴纳比例以广东“智慧团建”系统为准,统计截止时间:每年3月31日),团员连续6个月未交团费比例低于1%。

(七)服务青年扎实。做好团员青年服务工作,维护团员青年合法权益,促进团员青年健康成长,帮助团员青年发展成才。在团员中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员队伍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学校或本二级学院具有较好影响。

(八)本级及所有下级团组织按规定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及时办理团员转出和接收手续,且未出现大量申诉;按要求在广东“智慧团建”系统为团员录入由本级团组织或由本级团组织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授予(实施)的表彰奖励信息(上一年度1月以后授予的表彰奖励信息)。团员转出率达到95%以上。

(九)本级及所有下级团组织在广东“智慧团建”系统过去半年平均业务及时响应率72小时内业务及时响应率不低于75%。

第四条  “五四红旗团委”原则上产生1-2个。

第五条 “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工作立足于学校共青团年度工作积分评议的基础上开展。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共青团年度工作积分评议按照校内排名的方式计算积分。评议内容具体以《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委评选评分细则》为准。

第三章  “红旗团支部”的评选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红旗团支部”的名额占本学院团支部总数的10%(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八条  在上一学年被评为学校“五四红旗团委”的二级学院,“优秀团支部”的名额可以增加1个;被评为省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的二级学院,“优秀团支部”的名额可以增加2个。

第九条  “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由各二级学院分团委根据“五四红旗团委”评选条件和本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决定,要求各二级学院充分结合青年大学习、广东青年之声、智慧团建、i志愿、展翅计划、活力在基层、攀登计划、挑战杯等与团支部建设和团员青年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作创新评选方式。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所推的“红旗团支部”必须上交有关本团支部开展团日活动的文字材料和图片的电子版,包括计划(或方案)、总结,并由二级学院分团委审核,校团委进行审定,未上交电子版材料的团支部不得被评为“红旗团支部”。

第四章  “优秀团务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一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参评条件:

(一)本学年担任教工团干部且从事团的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觉悟,思想积极进步,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三)热爱团的工作,熟悉团的业务,全心全意为团员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四)非校团委专职团干,主动承办学校共青团活动或指导学生团队代表学校参加团的竞赛或展演的,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评选的指标由学校团委全委会民主投票确定。

第五章  “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划清界限,明辨是非。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道德品行优秀,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二)心系广大青年。注重深入基层,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密切联系青年成效突出,对青年开展有效服务和引导工作,在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能力过硬。在团的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推进学校团委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思路开拓,工作务实,具有较强的团务工作能力,能积极推动青年大学习、广东青年之声、智慧团建、i志愿、展翅计划、活力在基层、攀登计划、挑战杯等与团支部建设和团员青年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志愿”系统)注册成为志愿者,有志愿服务时长记录,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

(五)现职团干部,截至每年9月30日,从事团的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作为保留团籍的团员,在广东“智慧团建”系统完成团员向组织报到;作为团干部,已入驻广东“智慧团建”系统团干部移动端(广东共青团微信企业号)并向组织报到;本人任职的团组织团干部入驻、团员在线报到全面完成。

(六)本人任职的团组织按规定在广东“智慧团建”系统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及时审核团员转出和接收,且未出现大量申诉,业务响应及时。

(七)本人任职的团组织团员连续3个月未交团费比例低于10%(团费缴纳比例以广东“智慧团建”系统为准,统计截止时间:每年3月31日),团员连续6个月未交团费比例低于1%。

(八)近两年获得过院级(二级学院)以上分团委或其他相关部门授予的奖项或荣誉,获得省、市级以上团系统或其他相关部门授予的奖项或荣誉的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可以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学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细则可以增加或提高标准,但不得删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优秀团干部”的数量为本学院“参评班团支部数(不含大三毕业班)”的50%。在该名额范围内,二级学院分团委和各班团支部在二级学院分团委的统一部署下均可推荐“优秀团干部”,该名额在院、班之间的分配方式由二级学院分团委决定。

第十六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在推选“优秀团干部”时,结合本学院实际创新推选方式。为避免团内评优与奖学金评优完全重叠、同时为避免团内评优成为“应试教育”的推手,各二级学院在制定推选方式时不得把课程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指标或重要指标。

校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保留部分名额,保留名额所推的人选不占各二级学院比例;校级团组织保留名额推荐的人选应征询所在二级学院分团委书记意见。

第六章  “优秀团员”的评选

第十七条  “优秀团员”评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划清界限,明辨是非。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道德品行优秀,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二)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在上一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团龄在1年以上(截至每年5月4日),在广东“智慧团建”系统完成团员向组织报到,按时在系统上缴纳团费,不存在欠缴团费记录。

(三)模范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工作本领过硬,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走在创新创业创优的前列,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志愿”系统)注册成为志愿者,有志愿服务时长记录,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

(五)近两年获得过院级(二级学院)以上分团委或其他相关部门授予的奖项或荣誉,获得省、市级以上团系统或其他相关部门授予的奖项或荣誉的优先考虑。

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可以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细则可以增加或提高标准,但不得删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优秀团员”的名额占本院参评团员人数的3%(不包括大三毕业班,按四舍五入计算)。在该名额范围内,二级学院分团委和各班团支部在二级学院分团委的统一部署下均可推荐“优秀团员”,该名额在院、班之间的分配方式由二级学院分团委决定。

第十九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在推选时,结合本院实际创新推选方式。为避免团内评优与奖学金评优完全重叠、同时为避免团内评优成为“应试教育”的推手,各院在制定推选方式时不得把课程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指标或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校级团学组织委根据工作需要保留部分名额,保留名额所推的人选不占各二级学院比例;校级团学组织保留名额推荐的人选应征询所在二级学院分团委书记意见。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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