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9年版本)以及《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助管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指导学校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校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资助中心)在广东分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助管办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省助管办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建档。
2. 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校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额度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已取得学籍资格的全日制在校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性、合规性的证明材料;
6. 诚实守信,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银行和学校资助中心提供毕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有效联系方式;
7. 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8.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 个人提出申请。申请学生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由学生本人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2. 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5个工作日,遇法定公休日顺延),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资助中心。
3.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并根据《贷款申请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
4.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须对学生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汇总,并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审核。
5. 学校资助中心对审核后的《贷款申请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管办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省助管办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二级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管办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方式:开发银行分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高校账户,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2015年以前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5年(含)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在国开行按年付息、全部本金于合同到期日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下,自学生毕业下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至本金还款日(即合同到期日)期间,借款学生均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八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资助中心根据省助管办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管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受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本付息工作采取固定日期归还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年度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借款学生必须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还款帐户。借款学生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条 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财务预算。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省助管办下发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助管办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管办。
第七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贷款合同变更可分两类,一类变更包括贷款展期、还款计划变更;二类包括就学信息变更、账户信息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变更。其中:
1. 一类变更需经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核准后生效;
还款计划变更适用于因借款学生在还款气馁继续攻读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进行变更;
贷款展期适用于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可在毕业前30日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学生在校期提供贴息。
2. 二类变更由学校资助中心受理直接完成。
就学信息变更是指由于借款学生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行为;
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适用于因姓名或身份证号码错误需要进行信息变更的情况;
账户信息变更适用情况参考受理银行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各二级学院必须在学校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 各学院以及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佐证材料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二级学院要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二级学院要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助中心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学生需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学校资助中心或国开行审批。借款学生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无需借款人申请或学校资助中心审批。
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第三十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学校资助中心会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结息后关注学生账户余额及预还款情况,并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录入还款数据。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校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 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 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 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助中心按要求及时对全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管办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管办、贷款受理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的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机构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对各二级学院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学院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