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就业工作,构建学校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就业工作人员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毕业生更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自主创业奖励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给予指导和帮助。奖励办法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和考核办法(修订稿)》(粤科贸院发〔2020〕68号)执行。
第三条 毕业生交通费、通信费补贴
凡在每年8月30日前签订就业电子三方协议、劳动合同的毕业生,每人补给交通费、通信费共50元。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奖励
毕业生于6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并上报就业信息和佐证材料(就业电子三方协议、劳动合同),发放100元就业奖励;在7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并上报就业信息和佐证材料(就业电子三方协议、劳动合同),发放50元的就业奖励。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补助
学校积极援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特困职工证、低收入证、残疾人证、烈士子女、优抚对象证、因公牺牲警察证明等),除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外,给予一次性500元就业创业补助。
第六条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
按毕业生人数给予二级学院工作经费,毕业生人数大于350人的学院给予2000元,其余给予1000元。
第七条 就业先进单位
就业工作措施有效,高效高质量完成各项毕业生事务工作,毕业生就业满意度较高,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在全校前2名的学院,荣获学校就业先进单位。
第八条 就业先进个人
由各二级学院择优推荐,毕业生人数在350人以下的推荐1名,350-800人推荐2名,801-1200人推荐3名,1200人以上推荐4名,每年上半年评选并在教师节表彰大会上进行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普高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粤科贸院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