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和各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职责主要是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设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主任由学生工作处中层正职担任,配置资助专员。

职责:具体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院(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制定校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校级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校级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各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做好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分设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院(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可设数名为院(部)学生资助专员。

职责:具体组织落实本院(部)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完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本学院(部)学生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资助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4%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七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八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处确保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院(部)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九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生/年,在2000-4000元/生/年范围内分为2-3档,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

第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具体实施根据《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执行,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具体实施,资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十六条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助对象是退役一年以内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校、生源地为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金额7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管理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具体操作将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减免学费。具体操作将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第二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具体操作将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学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发放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标准范围为2000-50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具体操作将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校设立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六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提供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院(部)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部)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条  诚信教育。各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工作成员失信惩戒。全体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和各院(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室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由相关学院(部)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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