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处理的客观、公正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或校内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学生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申诉和要求。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需要回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部门递交申请书, 并附上学校或校内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理申诉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7至11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由受理申诉部门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同时也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申诉委员会变更原处分决定的,需以学校名义发布。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四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部门在接到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