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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粤科贸院发〔2014〕20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院学风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学院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本质要求,是学院的立校之本,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关系到学院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学院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

第三条 学院学风建设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执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要求,倡导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四条 学院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院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方式,培养师生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学院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科技处副处长担任。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院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组织对重大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督促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等。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为学院学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学院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体系,落实与公开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主要职责为: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措施;定期对学院学风建设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定期公布学院年度学风建设报告。

第七条 完善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学院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学院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加强学风建设的责任。学院将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学院领导班子的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

第八条 建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学院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招聘考试、岗位培训内容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到教师日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之中。定期开设学术道德的专题讲座,提高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把学风建设贯穿于教学、科研、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学院管理的全过程;促进学院教书育人和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切实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氛围。学院教职员工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把学风建设作为本职岗位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对学生的关爱和责任放在首位。在学院教师和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要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深化考试改革,严肃考试纪律,推动学风建设。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督促和考核。不断改进考核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诚信考试氛围,以良好的考风推动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制度及成果公示制度。学院将逐步建立教师的学术信用档案,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在项目申报、奖励评选、成果鉴定、职称评聘等活动中,及时公示申报者的学术成果,接受院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学院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学院在校园网和校报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定期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省教育厅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学院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学院师生的评价考核制度。把学术道德作为师生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一套符合学术道德要求的,有利于良好学风形成的师生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规范学术评价程序,完善学术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程序。完善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科研成果评审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专家评审意见材料留存等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轻重认定及违规处理办法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发,或变相多发;不加注释或参考文献,不当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无中生有,伪造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具体职责。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的工作,负责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学院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调查;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学院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同时报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认真填写《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

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90个工作日做出答复。学术不端行为确认后,调查结论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学院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的调查意见,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解除职务聘任等处理;对查实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按有关毕业证书、学籍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风建设工作专项定期检查制度。在学院网站上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教育部每年选择若干单位和高校进行学风建设工作专项巡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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