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资助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安心学习,发挥资助育人功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二条学校财务处根据每年事业收入金额,计提事业收入的0.5%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学校计提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由学校财务部门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广东省生源考入我校的,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全日制新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1.孤残学生。此类学生需提供儿童福利证、孤儿证明、单亲证明或残疾人证作为佐证材料。
2.烈士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烈士证明或优抚对象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3.优抚家庭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或因公牺牲警察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低保证或五保户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5.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特困职工证、救助证或低收入证作为佐证材料。
6.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例如特殊家庭原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致困致贫等情况,此类学生以提供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及学校认定为准。
第四章资助标准
第五条新生资助标准最高额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进行资助。
第六条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同时满足“建档立卡学生补助”、“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等条件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同时重复享受。
第五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该项资助在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开展,按规定时间将资助明细表报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办公室,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二级学院助学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考入我校的大学新生,到校报到注册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省内高校)》;
2.各二级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严格组织审核,并将初审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各二级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加盖学院意见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佐证材料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将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并将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6.新生资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数据后交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并优先用于清缴所欠学费。
7.资助全程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 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的学生须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并第一学年内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义务劳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受资助学生的劳动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再考虑当年度各类评奖评先评优和获得其他补助资格:
1.学年内有无故欠费、学校记过(含)以上处分等违规违纪者;
2.铺张浪费,存在高消费行为者;
3.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劳动者。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二级学院对受助学生进行回访,对其校内生活学习进行关心关爱。
第十一条校外教学点(含高等专业学院)的新生资助按照学校与校外教学点的合同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