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粤教助函[2013]21号《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风险补偿金的核算

第二条  每年年初,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广东分行”)以核算时点为准,确定到期贷款范围,对我院本核算年度(指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到期合同回收的本息及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在本核算年度回收的本息进行分类核算。

第三条  根据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用于对助学贷款风险的补偿,补偿后剩余部分对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进行返还;补偿后不足的部分由高校、广东分行和省助学中心按 50 %、40 %和 10 %的比例进行分担。返还(或分担)从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开始,每年的 12 月 31 日为结算时点。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返还与分担,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如未向广东分行足额划付风险补偿金或分担资金,不给予风险补偿金返还。

第四条  根据办法,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原则核算:

风险补偿金结余或缺口 ( I ) =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A- 逾期本息(B) ;

A=到期贷款本金×10.9%=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Al)+高校缴存风险补偿金(A2);

A1=A2=到期贷款本金×5.45%;

B=本次核算的合同范围内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含罚息);

助学贷款返还或分担按以下原则核算

(一)当I≥O,则返还高校额度G1=I 

(二)当I< O ,则高校分担额度Gl =I×5O%,省助学中心分担额度S1=I×10 % ,广东分行分担额度Kl=I×4O%

(三)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的逾期本息由高校资助中心继续催收,回收资金的最终清算由学校资助中心确定。

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原则及使用 

第五条  为了保障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前准备和贷后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返还我院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将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补偿金用于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在财务处设立专户并负责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省教育厅以及财务有关制度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三)促进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设备的更新和维护;

(二)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社会实践、业务培训、助学团队建设、工作交流、通讯支出、交通支出、寒暑假助学工作补贴、专项工作补贴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四)用于我院助学工作考核奖励和其它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支出。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批、报销程序。

风险补偿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与使用,由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审批有关制度要求进行。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广东分行对我院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九条  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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