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中,《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金额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和金额为准。
第四条 学校承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无旷课现象;成绩优异,上学年成绩达到当年评审的具体要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无旷课现象;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良,并达到当年评审的具体要求;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原则上无旷课记录,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参照上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参照申请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第七条 评审方法和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先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提交初评名单及佐证材料(含参评学生的书面申请、在校表现情况、经教务处核实的上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及获奖证明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逐级上报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方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先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提交初评名单及佐证材料(含参评学生的书面申请、在校表现情况、经教务处核实的上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及获奖证明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逐级上报省教育厅;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方法
国家助学金评定先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在名额指标范围内进行初评,并提交初评名单,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结合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确定。
第八条 发放方式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在评审当年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获奖学生本人银行账号,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的变动,以当年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