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激励贫困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l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金额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和金额为准。
第四条 学院承办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被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无旷课现象,全学年到课率均在95%以上;上学年平均成绩列专业年级的前列,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团结友善,积极参加学院组织和倡导的素质拓展等实践活动以及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表现优秀;
(六)曾获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优先;
(七)代表学院、系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优先;
(八)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被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旷课现象,全学年到课率均在95%以上,各科成绩均达及格以上,上学年平均成绩列专业年级的前列;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曾获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优先;
(七)代表学院、系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优先;
(八)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被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旷课现象,全学年到课率均在95%以上,各科成绩均达及格(含补考及格)以上(一年级新生,成绩不作为申请条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九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参评资格和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和金额,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系完成。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本系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各系必须在每年规定时间,把有关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的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所报材料包括参评学生的本人书面申请、在校表现情况、经教务处核实的上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或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将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时反馈各系,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时间内书面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公示时间过后不再受理。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宣传、申报、评审以及报送等工作。财务处收到省财政厅下拨国家奖助学金专项资金后,按省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给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或打入学生缴纳学费的帐户。
第七章 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中有关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义务活动和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相关政策的变动,以当年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