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评优奖励与纪律处分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定对象为具有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930日前完成。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奖励标准、名额

第四条  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各项有益活动。

第五条  其它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出色完成学习任务,当学年度考试科单科成绩达到85分以上,且平均分达90分以上;考查科单科成绩达到优秀(或评定成绩达90分以上);听课率达到95%以上;无旷课记录。

(二)一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较好完成学习任务,当学年度考试科单科成绩达到80分以上,且平均分达85分以上;考查科单科成绩达到良好(或评定成绩达80分)以上;听课率达到95%以上;无旷课记录。

(三)二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较好完成学习任务,当学年度考试科单科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且平均分达80分以上;考查科单科成绩达到良好(或评定成绩达80分)以上;听课率达到95%以上;无旷课记录。

(四)三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较好完成学习任务,当学年度考试科单科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平均分达75分以上;考查科单科成绩达到良好(或评定成绩达80分)以上;听课率达到95%以上;无旷课记录。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凡获得特、一、二、三等奖学金者,由学院分别发给奖学金2000元、800元、500元、3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名额分配

(一)特等奖学金名额不受限制;

(二)一、二、三等奖学金名额控制在本系各教学班在册学生总人数(非毕业班)的13%以内(原则上一等奖占3%,二、三等奖各占5%);每个教学班评优名额不能相互拆算平衡。

第三章  评定程序、发放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者由个人提交申请,由下而上进行民主评议,经班委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初审后,送学生工作处复审。

(二)经学生工作处复审确定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应予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院领导审批。

(三)评定结果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奖学金发放

财务处根据评定结果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到获奖学生本人缴纳学费的帐户。

第四章 附 

第十条  原《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及办法》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开始施行。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骨干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干部认真履职、创先争优,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团支部、班委会干部。

第三条 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思想上进、政治成熟、品质优良、作风扎实;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无重大过失;

(四)任期至少满一学年,且工作考核良好。

    各系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系评选实施细则,细则可以提高标准,不得降低要求。

第四条 各系“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为本系符合基本条件参选的班级数,系团学干部、班团学干部之间的分配方式由系统筹,但要保证评选流程做足,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参评学生干部名单以院、系备案的为准。

第六条 鼓励各系在推选“优秀学生干部”时,结合本系实际创新推选方式。各系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突出学生干部品德表现和工作业绩,课程考试成绩不列为核心指标。

第七条 院团学干部推选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由院团委统筹,不占各系名额,推荐人选应征询所在系意见。

第八条 被评为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由学院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并有资格接受学院的遴选,推选为省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选一次,12月底各系汇总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施行。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优秀青年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团员意识,鼓励表现突出的青年集体和个人创先争优,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院青年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年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根据本办法评选出“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和“优秀团务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第二章  “红旗团总支”的评选

第三条  “红旗团总支”的基本条件:

(一)能发挥政治上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能发挥好团结青年、教育青年和协助党管理青年的作用;

(三)能做好全系的共青团组织建设;

(四)能做好青年的宣传思想工作、青年志愿工作、校园文化工作和社会实践工作;

(五)能协助党指导本系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六)系内学生团员意识强、团组织意识强,团干班子工作能力强、服务学院中心工作意识强。

第四条  “红旗团总支”原则上每个校区产生1个。

第五条  “红旗团总支”的评选工作立足于学院系级共青团年度工作积分评议的基础上开展。

第六条   学院系级共青团年度工作积分评议按照校内排名的方式计算积分。评议内容包括组织宣传工作、社会实践工作、校园文化工作、推动发展工作和材料汇编及汇报等,具体以《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评分细则》为准。

第三章  红旗团支部的评选

第七条  各系“红旗团支部”的名额占本系团支部总数的10%(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八条  在上一学年被评为学院“红旗团总支”的系,“优秀团支部”的名额可以增加1个;被评为省级“红旗团总支”的系,“优秀团支部”的名额可以增加2个。

第九条  “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由各系团总支根据本系实际决定,鼓励各系创新评选方式。

第十条  各系所推的“红旗团支部”必须上交有关本团支部开展团日活动的文字材料和图片的电子版,包括计划(或方案)、总结,并由团委进行审定,未上交电子版材料的团支部不得被评为“红旗团支部”。

第四章  “优秀团务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一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参评条件:

(一)本学年担任教工团干部;

(二)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均能成为表率;

(三)热爱共青团事业,积极投身团的工作;

(四)非院团委专职团干,主动承办学院共青团活动或指导学生团队代表学院参加团的竞赛或展演的,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评选的指标由学院团委全委会民主投票确定。

第五章  “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本学年内担任了学院各级团组织干部(由学院团委和各系团总支共同认定);

(二)本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本学年工作中无重大过失;

(四)思想积极上进、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四条  各系团总支可以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系实际制定评选细则,细则可以增加或提高标准,但不得删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  各系“优秀团干部”的数量为本系“参评班团支部数(不含大三毕业班)”的50%。在该名额范围内,系团总支和各班团支部在系团总支的统一部署下均可推荐“优秀团干部”,该名额在系、班之间的分配方式由系团总支决定。

第十六条  鼓励各系在推选“优秀团干部”时,结合本系实际创新推选方式。为避免团内评优与奖学金评优完全重叠、同时为避免团内评优成为“应试教育”的推手,各系在制定推选方式时不得把课程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指标或重要指标。

学院团委和五山校区团工委分别保留10个和5个“优秀团干部”的名额。上述院级团组织保留名额所推的人选不占各系比例;院级团组织保留名额推荐的人选应征询所在系团总支书记意见。

第六章  “优秀团员”的评选

第十七条  “优秀团员”评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本学年内具备团员身份;

(二)本学年内未受任何处分;

(三)遵守团的章程,履行了团员义务。

各系团总支可以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系实际制定评选细则,细则可以增加或提高标准,但不得删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八条  各系“优秀团员”的名额占本系参评团员人数的3%(不包括大三毕业班,按四舍五入计算)。在该名额范围内,系团总支和各班团支部在系团总支的统一部署下均可推荐“优秀团员”,该名额在系、班之间的分配方式由系团总支决定。

第十九条  鼓励各系在推选时,结合本系实际创新推选方式。为避免团内评优与奖学金评优完全重叠、同时为避免团内评优成为“应试教育”的推手,各系在制定推选方式时不得把课程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指标或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组织和五山校区学生组织分别保留10个和5个“优秀团员”的名额。上述院级学生组织保留名额所推的人选不占各系比例;院级学生组织保留名额推荐的人选应征询所在系团总支书记意见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第一章 评选条件

第一条  精神风貌。全体成员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热心集体活动;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形成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学风建设。全体成员学习自觉、刻苦,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三条  内务卫生。室内外清洁卫生,门窗玻璃明亮,天花板、灯具无蜘蛛网、无灰尘、无涂抹印迹,地面无瓜皮纸屑、无污水痰迹,房间无异味;宿舍内蚊帐、床单、被褥干净,床上用品摆放整齐,日常生活用品放置规范;室内摆设美观大方,无乱贴、乱画现象;

第四条  遵纪守法。宿舍成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内不酗酒、滋事,不起哄闹事,且无事故发生;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无晚归现象;

第五条  安全防范。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意识强;不乱接电线和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杯、电茶壶、电饭煲、电磁炉、电炉等);不点蜡烛;宿舍未发生盗窃事件;

第六条  宿舍成员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者,则取消该宿舍已获“文明宿舍”称号或取消该学年参与“文明宿舍”评比的资格:

(一)存在使用违规电器、点蜡烛等安全隐患,经检查指出后,仍无改正的;

(二)参与打架斗殴事件的;

(三)留宿异性的;

(四)宿管员或邻宿舍同学反映长期不遵守作息纪律,经常晚归,拖欠水电费等情况,抽查发现有2次以上违纪记录的;

(五)从高处扔砸酒瓶、砖块、凳椅等硬物的。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文明宿舍”每一学年度评定一次。根据量化分(评分标准另附)高低,分别授予“四星级文明宿舍”、“三星级文明宿舍”、“二星级文明宿舍”、“一星级文明宿舍”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文明宿舍”创建活动,由院团委、学生会主办、系团总支、学生会及各班团支部、班委会负责组织发动和逐级检查评估,使之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群众性活动;

第九条  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做到自检与抽检、平时与年度检查相结合。每学期由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上报院团委、学生会;院团委、学生会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每学年度末进行总评。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是根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情度,给予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  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参加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告,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以各种方式或用具进行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不论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组织赌博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纠集校外人员赌博,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本院学生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冒领、盗用等手段获取非法所得或有主观故意的,给予下列处分:

案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下(含3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作案2次或案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私刻他人印章或单位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以欺骗手段重领、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故意隐匿、毁弃、私拆或偷看他人邮件、信件等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或考勤,给予记过处分;

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挪用,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  故意破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价值在人民币100元(含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或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破坏消防设备设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走私、贩私、盗卖赃物,给予下列处分:

走私、贩卖国家文物或其他违禁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转手倒卖、使用来历不明脏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吸毒、贩毒、运输毒品、介绍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破坏或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干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秘密或其它合法权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淫秽资料、发表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等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凡参与打架,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挑衅事端,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虽没有直接参与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未造成打架后果,但事实清楚,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打架事件处理后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煽动、组织、策划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凡参与打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责成肇事者赔偿医疗等费用;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欺骗、侮辱、殴打管理(值班)人员,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

纠集校外人员来学院打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寻畔滋事、殴打他人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危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参照第二条处理。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私藏管制刀具、凶器(包括钢砂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给予记过处分,如能主动向保卫部门上缴,可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酗酒,凡借酒寻衅滋事,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者,该门课程不计成绩,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除参考第一条第四款处理外),给予下列处分:

凡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协同考试作弊,与考试作弊同等论处;

在校期间有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体检作弊,参照第十五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思想道德、品行不良,给予以下处分: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参与不健康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调戏、侮辱、猥亵、偷窥她(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宿舍(被盗,火灾,人员伤亡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全部损失与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八条  收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等物品,给予下列处分:

观看(或聚众观看)国家禁止的淫秽图画、书刊、音像制品,玩赌博性电子游戏机,给予记过处分;

制作、贩卖和传播国家禁止的淫秽图画、书刊和音像制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作息制度,未经请假擅自在外住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文明公德,给予下列处分:

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损坏墙报、文告等,除责令清理整洁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饭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砸酒瓶、放鞭炮、点蜡烛、敲铁桶、脸盆、饭盒、砸瓶子、乱扔杂物等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禁止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和违规使用电热棒,电炉、电茶壶、电饭煲、电炒锅、洗衣机、电(煤气)热水器等电器,损坏和拆毁生活设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处分;

午休、晚休时间在宿舍区域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下棋、打扑克、弹奏乐器、使用收录音机、扩音器材、打电脑游戏等),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乱接电源、使用电器、吸烟、点蜡烛等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恐吓或威胁他(她)人人身安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120节(含20节),给予警告处分;

2l30节(含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l40节(含40节),给予记过处分;

4l50节(含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超过50节以上,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自公布离校之日起五天内离校;离校时,有破坏公物等行为,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并通报家长和已经就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内有良好表现,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查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按期撤销;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撤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知过能改,表现好,经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撤销处分决定。凡在校受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毕(结)业时,应将处分与撤销处分的材料放入学校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并在三天内离开学院,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的,由保卫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从轻处分的:

向学院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有立功表现的。

(二)从重处分:

受两次以上处分的;

对举报人、证人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屡教不改;

组织、策划、怂恿违纪行为或在参与违纪行为中为首或起主要作用的;

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受纪律处分期间的学生,不能推荐加入党(团)组织,当年度不能参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评优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职能部门、各系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分适当;应当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处分按下列不同处分的审批权限逐级批准或上报: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有关部门、各系批准执行,送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执行,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处分,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纪律处分涉及多系学生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系、学生工作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由系与教务处参照本规定处分权限处理。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先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或结果,按不同处分权限审批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呈批材料,各系应在收到材料或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结果。处理学生违纪案件对处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 由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意见或异议,通知有关系或部门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其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条  凡举报学生违纪行为协助查清事实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励。有处分的学生给予记功,并给予保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申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各部门、各系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的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91日起执行,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解释。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处理的客观、公正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或院内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学生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申诉和要求。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需要回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受理申诉部门是学院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上学院或院内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理申诉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由受理申诉部门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同时也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申诉委员会变更原处分决定的,需以学院名义发布。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部门在接到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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