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定对象为具有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奖励标准、名额
第四条 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各项有益活动。
第五条 其它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出色完成学习任务,当学年度考试科单科成绩达到85分以上,且平均分达90分以上;考查科单科成绩达到优秀(或评定成绩达90分以上);听课率达到95%以上;无旷课记录。
(二)一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较好完成学习任务,当学年度考试科单科成绩达到80分以上,且平均分达85分以上;考查科单科成绩达到良好(或评定成绩达80分)以上;听课率达到95%以上;无旷课记录。
(三)二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较好完成学习任务,当学年度考试科单科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且平均分达80分以上;考查科单科成绩达到良好(或评定成绩达80分)以上;听课率达到95%以上;无旷课记录。
(四)三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较好完成学习任务,当学年度考试科单科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平均分达75分以上;考查科单科成绩达到良好(或评定成绩达80分)以上;听课率达到95%以上;无旷课记录。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凡获得特、一、二、三等奖学金者,由学院分别发给奖学金2000元、800元、500元、3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名额分配
(一)特等奖学金名额不受限制;
(二)一、二、三等奖学金名额控制在本系各教学班在册学生总人数(非毕业班)的13%以内(原则上一等奖占3%,二、三等奖各占5%);每个教学班评优名额不能相互拆算平衡。
第三章 评定程序、发放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者由个人提交申请,由下而上进行民主评议,经班委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初审后,送学生工作处复审。
(二)经学生工作处复审确定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应予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院领导审批。
(三)评定结果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奖学金发放
财务处根据评定结果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到获奖学生本人缴纳学费的帐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原《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及办法》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骨干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干部认真履职、创先争优,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团支部、班委会干部。
第三条 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思想上进、政治成熟、品质优良、作风扎实;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无重大过失;
(四)任期至少满一学年,且工作考核良好。
各系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系评选实施细则,细则可以提高标准,不得降低要求。
第四条 各系“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为本系符合基本条件参选的班级数,系团学干部、班团学干部之间的分配方式由系统筹,但要保证评选流程做足,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参评学生干部名单以院、系备案的为准。
第六条 鼓励各系在推选“优秀学生干部”时,结合本系实际创新推选方式。各系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突出学生干部品德表现和工作业绩,课程考试成绩不列为核心指标。
第七条 院团学干部推选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由院团委统筹,不占各系名额,推荐人选应征询所在系意见。
第八条 被评为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由学院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并有资格接受学院的遴选,推选为省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选一次,12月底各系汇总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增强团员意识,鼓励表现突出的青年集体和个人创先争优,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院青年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年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根据本办法评选出“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和“优秀团务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第三条 “红旗团总支”的基本条件:
(一)能发挥政治上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能发挥好团结青年、教育青年和协助党管理青年的作用;
(三)能做好全系的共青团组织建设;
(四)能做好青年的宣传思想工作、青年志愿工作、校园文化工作和社会实践工作;
(五)能协助党指导本系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六)系内学生团员意识强、团组织意识强,团干班子工作能力强、服务学院中心工作意识强。
第四条 “红旗团总支”原则上每个校区产生1个。
第五条 “红旗团总支”的评选工作立足于学院系级共青团年度工作积分评议的基础上开展。
第六条 学院系级共青团年度工作积分评议按照校内排名的方式计算积分。评议内容包括组织宣传工作、社会实践工作、校园文化工作、推动发展工作和材料汇编及汇报等,具体以《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评分细则》为准。
第七条 各系“红旗团支部”的名额占本系团支部总数的10%(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八条 在上一学年被评为学院“红旗团总支”的系,“优秀团支部”的名额可以增加1个;被评为省级“红旗团总支”的系,“优秀团支部”的名额可以增加2个。
第九条 “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由各系团总支根据本系实际决定,鼓励各系创新评选方式。
第十条 各系所推的“红旗团支部”必须上交有关本团支部开展团日活动的文字材料和图片的电子版,包括计划(或方案)、总结,并由团委进行审定,未上交电子版材料的团支部不得被评为“红旗团支部”。
第十一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参评条件:
(一)本学年担任教工团干部;
(二)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均能成为表率;
(三)热爱共青团事业,积极投身团的工作;
(四)非院团委专职团干,主动承办学院共青团活动或指导学生团队代表学院参加团的竞赛或展演的,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评选的指标由学院团委全委会民主投票确定。
第十三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本学年内担任了学院各级团组织干部(由学院团委和各系团总支共同认定);
(二)本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本学年工作中无重大过失;
(四)思想积极上进、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四条 各系团总支可以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系实际制定评选细则,细则可以增加或提高标准,但不得删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 各系“优秀团干部”的数量为本系“参评班团支部数(不含大三毕业班)”的50%。在该名额范围内,系团总支和各班团支部在系团总支的统一部署下均可推荐“优秀团干部”,该名额在系、班之间的分配方式由系团总支决定。
第十六条 鼓励各系在推选“优秀团干部”时,结合本系实际创新推选方式。为避免团内评优与奖学金评优完全重叠、同时为避免团内评优成为“应试教育”的推手,各系在制定推选方式时不得把课程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指标或重要指标。
学院团委和五山校区团工委分别保留10个和5个“优秀团干部”的名额。上述院级团组织保留名额所推的人选不占各系比例;院级团组织保留名额推荐的人选应征询所在系团总支书记意见。
第十七条 “优秀团员”评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本学年内具备团员身份;
(二)本学年内未受任何处分;
(三)遵守团的章程,履行了团员义务。
各系团总支可以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系实际制定评选细则,细则可以增加或提高标准,但不得删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八条 各系“优秀团员”的名额占本系参评团员人数的3%(不包括大三毕业班,按四舍五入计算)。在该名额范围内,系团总支和各班团支部在系团总支的统一部署下均可推荐“优秀团员”,该名额在系、班之间的分配方式由系团总支决定。
第十九条 鼓励各系在推选时,结合本系实际创新推选方式。为避免团内评优与奖学金评优完全重叠、同时为避免团内评优成为“应试教育”的推手,各系在制定推选方式时不得把课程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指标或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组织和五山校区学生组织分别保留10个和5个“优秀团员”的名额。上述院级学生组织保留名额所推的人选不占各系比例;院级学生组织保留名额推荐的人选应征询所在系团总支书记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评选条件
第一条 精神风貌。全体成员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热心集体活动;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形成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学风建设。全体成员学习自觉、刻苦,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三条 内务卫生。室内外清洁卫生,门窗玻璃明亮,天花板、灯具无蜘蛛网、无灰尘、无涂抹印迹,地面无瓜皮纸屑、无污水痰迹,房间无异味;宿舍内蚊帐、床单、被褥干净,床上用品摆放整齐,日常生活用品放置规范;室内摆设美观大方,无乱贴、乱画现象;
第四条 遵纪守法。宿舍成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内不酗酒、滋事,不起哄闹事,且无事故发生;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无晚归现象;
第五条 安全防范。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意识强;不乱接电线和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杯、电茶壶、电饭煲、电磁炉、电炉等);不点蜡烛;宿舍未发生盗窃事件;
第六条 宿舍成员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者,则取消该宿舍已获“文明宿舍”称号或取消该学年参与“文明宿舍”评比的资格:
(一)存在使用违规电器、点蜡烛等安全隐患,经检查指出后,仍无改%